Q1: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今年省委省政府联合颁布了《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我市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贯彻落实措施。请问问责办法和相关落实措施的出台是基于何种考虑呢?
答:近年来,从党中央、国务院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了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责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和《咸宁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落实“一岗双责”;明确了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职责,建立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机制。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监管,制定出台了问责办法和有关落实措施。
Q2:请问根据问责办法,有哪些问责情形和方式?
答:根据问责办法,分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种问责情形。
食品安全问责根据客观事实、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况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实施问责应当区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应当由领导班子作出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而没有作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作出的食品安全决策部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切合实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三)报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该批准而没有批准,或者批准的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切合实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办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但执行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未经批准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干扰、妨碍责任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或者通过说情、行贿等谋求减责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一年内被追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责任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Q3:请问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启动问责程序?
答:有下列问责线索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实施问责的;
(二)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提出问责要求的;
(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有关问责议案、提案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
(五)在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事故调查、审计、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
(六)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需要启动问责的情形。
Q4: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问责办法,我市有哪些举措呢?
答: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的通知》,我市将在本月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学习,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问责办法,及时开展学习传达,做到学思践悟,知责明责。同时,加大对问责办法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解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领导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做好问责线索的收集汇总,强化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价,确保问责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